有些人明知打官司肯定败诉,却还坚持法庭上见,这是为什么?

2.为了作为某种证据、或者事后追偿的需要

在有些情况下,针对原告,被告是负有赔偿或者给付义务的,但是在被告履行完给付义务以后,还可以向其他人行使追偿权。

这时,如果被告直接调解、给钱的话,那就很难行使追偿权了,不如说先经过诉讼,然后依据诉讼的数额履行义务之后、直接行使追偿权,会更加省心。

比如,张三买了一个热水器,热水器漏电,张三被电死。经过鉴定,之所以出现此后果,是由于热水器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。

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的规定,张三的亲属既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,也可以起诉销售者要求赔偿。

如果张三向销售者(如家电卖场)起诉要求赔偿,销售者在赔偿之后,便可以向厂家进行索赔追偿。

3.为了拖延时间

有句老话讲,屈死不打官司。这句话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了打官司的费时费力费神。

按照法律规定,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行二审终审。也就是说,在起诉之后可以经过一审审判,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话,可以上诉提起二审,而如果在二审中发现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话,还有可能发回重审,重新走一遍一审和二审的程序。

这个时间会拖得很长,有一些复杂的案件,甚至有可能持续四五年,乃至更长时间。

这样就可以把时间拖长了,债权债务关系也会在最终判决生效以后才能确定下来。

而在这个过程中,被告可以做很多事情,乃至有可能转移财产。

4.把战线拉长,逼迫原告接受调解

如上文所述,诉讼周期很长的话,有些原告有可能就不想继续拖下去了。

毕竟,拖下去一者时间很长,二者如果自己请律师的话,还需要担负一些律师费,而除非有特殊约定,律师费都是无法判决由被告承担的(需要原告自行承担)。

因此,很多时候原告身心俱疲,而不得不让步,甚至做出巨大的让步,与被告达成和解,这自然就实现了被告的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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